1. 工程材料取样送检的必要性和依据
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检验。
材料检测检验,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进行试样抽取和性能检测,并作出结论结果评价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试验是直接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用原材料和半成品质量的主要手段,也是反映质量的主要途径,材料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工程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计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等。
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明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在规定要如以下要求,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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