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由有关部门核发。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说明:

1.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表中的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方可进行施工。

2.除《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检查表》外,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无固定表式。

3.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国家规定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不需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需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