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等。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
5 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
三、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 
四、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生产 (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五、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