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创“市示范工地”是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凡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法规资料齐全的,均可申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或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以及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建社字〔2015〕24号)的;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不符合《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粤建安协〔2016〕024号)的;

4、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6、深基坑工程未执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佛建质〔2016〕167号)的;未加入佛山市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信息系统的;

7、现场进行混凝土、砂浆搅拌的;

8、未使用2011版《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进行资料管理的;

9、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

10、受到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外脚手架第一次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项目,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管理系统(登陆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www.fsjx.org/首页相关链接)提出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1、项目的工程概况;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B证、安全员C证、总监理工程注册证;

3、项目月度自评表(登陆“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下载项目申报前三个月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4、反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的彩色照片;

5、分包合同、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管理架构(以上资料有申报参建单位的项目提交);

6、施工进度表;

7、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提交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价与行业确认证明文件。

第七条 每项目可同时申报参建单位3家,每家参建单位在工程中应占有不少于10%的工程量,且在专家组现场检查时,能提供参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市建筑业协会技术部为“市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的常设组织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组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

 市建筑业协会设立“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每次检查在“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条 每个项目应接受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的现场评审。每年四月、十月各安排一次现场评审,对于因进度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评审时间要求的项目,可向我会提出申请,另行安排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十一 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申报“市示范工地”的项目进行评审,每次评审的综合评分和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均不低于85分,±0.00以上至外脚手架拆除工期超540天的评审评分不少于3次,初评分数不达要求的,不再安排下一次评审。

十二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责任的,取消其个人表彰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的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复印件送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在收到《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后60天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内不存在投诉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公布。

十五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项目,市建筑业协会授予“市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并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其中对符合申报“省示范工地”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省示范工地”评选。

十六 参与“市示范工地”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十七 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市示范工地”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的投诉,经查实专家或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违纪、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秘书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直至取消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

第十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