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3、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
4、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 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三、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的建议;
6、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7、负责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8、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
10、 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四、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