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属于地基与基础还是主体结构分部?
今天质监站通知让准备地基与基础分部的资料打算本周进行验收,突然想起业界的争论“地下室到底归地基与基础分部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呢?”。借机请教了下质监站科长,结果回答出乎我的意料:“有的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分部,有的划分为主体结构分部。”
最新版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6条这么说“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宜”的官方解释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就是说没啥特殊的话, 最好按附录B划分。
那么我们来看看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的地基与基础分部是如何划分的:
由附录可以看出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只有基础子分部与混凝土结构相关,基础子分部的分项工程中只有筏形与箱形基础跟梁板柱混凝土结构相关。
GB51004-2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第2.0.7条给出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定义:
筏形基础:为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箱型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底板、顶板及内外纵横墙体构成的整体浇注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因此,可以将地下室视为建筑的箱型基础。我们应该接受一种观念——箱形基础除了作为基础外,还可以具有其他使用功能,如储藏室、停车场等。
经过以上分析,资料易的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忽略GB50300-2013第4.0.6条中的“宜”的特殊情况),我们的地下室划分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图纸设计此工程基础为箱型基础,施工前编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方案”,宜将地下室划入地基与基础分部,经监理审批后即可按方案执行。
如果图纸设计此工程基础不是箱型基础,施工前编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方案”,宜将地下室划入主体结构分部,经监理审批后即可按方案执行。